一、项目管理组织的主体为?
回答如下:项目管理的主体是项目管理者,项目管理的对象是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主体涉及项目单位、咨询单位、承包商、供应商、贷款银行和政府部门等。
项目单位是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中心,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监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采用直接管理或间接管理方式。
二、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算?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扩展资料
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三、我国古代税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
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四、主动报告的责任主体为谁?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五、古代经商的税制是怎样的?
春秋时各诸侯国都征收商税:市税中除占用地皮、登记注籍等内容外,按商品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已成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出现关税;春秋后期更普遍推行,不仅边境有关税,内地交通要道也多设卡抽税。山泽税仍在生产环节征课。关、市税的正常税率为2%,但往往提高,关税更常重征。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关税。汉承秦制,关梁无阻。两汉商税主要是市税(或称市租)和山泽园池产品的征课。东汉末,军阀割据,各地又纷纷征收关税,税率颇重。曹魏时明令皆收什一之税,西晋照收关津之税和市租。
南北朝时北方政权重在田租收入,至北魏孝文帝时还未开征商税。北魏后期,始征市税。店舍分五等收税,并设入市税,一入市门就交一钱。北齐时“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但关税市租时征时罢,尚无定制。在南方,东晋和南朝政权则十分着力于商税的征收。市税的主要部分即按商品交易额征收之税,称为“市估”,有“输估”、“散估”之分。“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输估兼有契税性质,开后世契税之先例。关税仍课十分之一。在津口渡头,以牛推轴托船过渡或以浮桥过渡者,征牛埭税或桁渡税。
宋代商税分为住税、过税两项。住税为坐商住卖之税,税率3%,相当于过去的市税;过税为行商通过之税,税率2%,相当于过去的关税;商税收入除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解中央。北宋前期,细碎物品免税,不准留难行旅,制止官吏勒索,但后来商税日趋苛烦,水产、五谷、竹木、书、纸、漆无不有税。北宋末致激起小生产者的反抗。南宋时,各地以重征为务,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在收税之列,税额之外浮取更繁,致税场有“大小法场”之恶名。正税之外,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杂税,大大增加了商民负担。
元代商税,常课税率二十取一,以后提高。另有各种“额外课”,如历日、契本、煤炭、鱼苗、漆、酵、荡柳、蒲苇、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课;江河商船还要收船钞,税负苛重空前。
明初减轻商税,三十取一,公布征税品名,零星物品和农具、书籍免税,竹木柴薪免抽分。但后来免税范围日益缩小。于关市正额商税外,为回笼贬值中的纸币,于宣德四年(1429)增加“市肆门摊税”,令全国重要城中的店铺,依其营业种类以钞纳税。同年开始,在运河沿岸设立钞关,以钞征收船料税(按船大小计征),又称钞关税。其后纸币继续贬值,由收钞而来的这两种新税都改收银两,不予取消。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明中叶在北京九个城门征收门税,并设工关收税,恢复竹木抽分。开矿则按三十分之二或按承包额纳税。
六、企业的所得税是比例税制还是累进税制?
企业的所得税是比例税制是比例税率。
因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为25%即利润总额的25%作为企业所得税交税。比例税率是税率的一种形式,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几类。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七、财务报表分析的内部主体为?
财务报表分析主体可分为内部分析主体和外部分析主体。其中,内部分析主体包括现有大股东、公司高管、财务部员工等;外部分析主体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潜在的股票或债券投资者、企业的普通员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
八、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主体?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
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地规定了我国法治执法为民这一品质。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治事业必然、也必须高扬执法为民的大旗,把社会主义以人民利益为先、置人民利益为上、视人民利益为根本追求的国家本质与特性彰显于法治实践之中,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通过法治事业而得到充分展示与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法治的推行,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执法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在法治领域得到全面贯彻,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各项具体的法治活动得到落实和体现。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执法为民理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管理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质量,坚决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民主权利、妨碍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与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或享有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对危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为的防范与制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享有,获得了系统化的保障。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其行使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从改善民生的整体状态,保证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维护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实际要求出发,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从更深层面上展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内在追求。
第二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执法为民,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和体现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突出人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使执法活动更加富有人性化特征,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大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扶持和社会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顺畅的民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机制,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推动人民群众生存和生活状态的实际改善。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 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九、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确定0.3~60元的8个幅度税额,同时规定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税额作了明确规定。
十、深化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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