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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沙石销售商,处国税外销售沙石还要交矿产资源税吗?

116 2024-01-01 12:40

一、我是沙石销售商,处国税外销售沙石还要交矿产资源税吗?

矿产资源税要交的,但从今年7月1日开始,矿产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取消了资源补偿费!

二、请教下公司收购苗木种植后再销售别人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各多少?

一、增值税问题——免征,但是有时有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对于外购农作物种植后再出售的,原则上应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但是,实务中经常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就是种植多长时间后就可以算为自产。

另外,“种苗”的概念也是比较模糊的,与提问中的“苗木”不一定等同,实务中纳税人也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二、所得税问题——免征或减半

苗木种植后出售,原则上也属于农业种植收入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二)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更多财税实务问题,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轻松财税。

三、从农民收购毛鸡后,再加工销售是否交增值税?

没有这个政策的,只能按13%的进行税率,抵扣销项税,你卖出去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可按13%交销项税

四、为什么改成从价征收的有色金属矿要交资源税的时候是按精矿含有附加价值的销售额征税?

资源税同时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具体到你所提到的有色金属矿产应该是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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