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视同销售?
商品的销售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同销售的行为,是委托方将商品以销售的形式销售给受托方,已托方完成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作为委托方,就是为该商品已实现了销售。
而受托方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购买了委托方的商品用于销售,所以说,受托方也是销售行为的。
二、委托加工:如果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这个消费税该怎么处理?
向纳税人(委托方)追征税款;对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税的“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是什么意思?
比如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000元,委托方以1000元以下的价格销售就属于“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这样不再计算销售时的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1200元价格出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则属于加价出售行为,要计算征收销售时的消费税,不过可以抵扣受托加工方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四、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 参考资料: 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五、请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直接对外出售,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否计入成本?
受托方无论对方什么方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不计入成本。分录是借:应收,贷:应交消费税委托方直接对外销售,计入成本。继续加工的,不计入成本,分两次扣除,在成品后一次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七、那为什么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消费税计入成本。用于消费就不用交税了吗?
1、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
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是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的,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成本应为委托加工原料+加工费等
销售收入出现增值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的,需缴纳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八、关于委托加工的税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分别是谁?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
针对消费税而言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外,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消费税
针对增值税而言
受托方是纳税人
九、啤酒厂将自产啤酒十吨用于视同销售,每顿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求增值税与消费税?
消费税啤酒每吨220元,10*220=2200元增值税[1000*10*(1+10%)+2200]*17%=2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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