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怎样表扬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投票产生的,她若全心全意的为业主谋利益,设身处地的为业主着想,就会受到业主的赞扬。
二、业主如何取缔业主委员会呢?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补充;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资质文件与资质证明文件区别?
资质文件,严格意义上说肯定是单位的资质证书,比如施工有施工资质证书,设计有设计资质证书。
资质文件一般包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业绩、信誉等材料,具体要看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广义的说,能够证明、说明单位或个人能力、素质、水平等方面情况的证件、证书、文凭等,都可以称为资质证明。
四、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管理小区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他是为业主服务,小区日常事务,业主之间的纠纷调解,安全,消防,淸洁,绿化…等等一切事务。
下属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承担大部分工作,业委会负责出台管理制度,计划,监督。物业负责实施,落实,办理等。
五、业主委员会消防职责?
住宅火灾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易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防灾能力,方能从源头上杜绝火灾事故。
a)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b)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c) 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d) 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六、业主委员会有工资吗?
业主委员会就是由业主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的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业主委员会没有工资。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资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
热心公益事业。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所以是没有工资的,只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而由业主组成的一个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是有点尴尬的,法律地位是不被明确的。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工资吗,业主委员会费用哪里来?
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先说第二个:
业委会费用哪里来,就是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问题.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2条规定,该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既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例如电梯广告,配套房屋租赁收益等等列支。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至于第一个问题即业委会委员工资问题,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规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目前从物业管理实践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的日常工作属于公益性质,<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业委会委员应由那些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品质的业主担任.既然是公益性的工作,除了因小区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餐饮费,工本费等等项目的费用可以自上述业委会工作经费中报销之外,业委会成员不应再领取工作报酬,否则就容易滋生谋取个人私利的不良后果,致使业委会这个为全体业主谋求合法权益的公益性机构发生蜕变.
另一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委员许多都是在职人员,为了小区公益及全体业主的利益而奔忙势必会影响其自身的日常工作生活及学习.因此为调动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自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部分费用作为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报酬,这样更能充分发挥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效力,以便更好的为全体业主服务.
应该说两种声音见仁见智,而是否发放工资,这也是个有利有弊的争议性问题.其最终的决定权由该项目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结合项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投票予以确定.
八、业主委员会工作如何分工?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担任条件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九、业主委员会门牌怎么设置?
没有那么复杂。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为方便业委会工作人员办公,同时为全体业主咨询和办理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在选定的办公场所门上,可以挂一个标牌,无需把“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这几个字全写上,可以写简称“业委会”或“业委会办”即可。十、业主委员会党员要求几个? ?
没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是必须要共产党员,但必须是该小区的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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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