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管局: 你局合建管[2004]105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属认可类行政许可。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具有时效性。企业经资质许可开展经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法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由于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核定。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准许特定的企业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其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后进行买卖和转让的。特此函复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抄送:各市建委、建管处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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