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用确认;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期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一般研制过程较长,而且能否成功有很大确定性,从理论上讲,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研制过程中为创造该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但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我国的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企业在“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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