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之后的专利年费缴纳的标准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等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缴纳方式根据其第九十四条中的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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