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
1、信息披露程序。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和文献数据、检索报告、审查意见等)要告知美国专利局。
2、继续审查程序。该程序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驳回后申请复审程序,依据美国的专利法,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6个月内提出,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
3、分割申请程序。该程序类似于中国专利单一性的问题,美国的分割申请程序是审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35USC)121、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4、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程序。由于美国专利审查程序和制度较为复杂,审查授权的周期较长,因此,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试运行PPH程序。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执行的是美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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