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相应费用等。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七章 6. 权利的恢复 6.2 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另外要注意的是权利恢复的期限。《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九章 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自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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