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的意思就是,两年内你都坐以待毙,日后再提起这件事,司法机关就不会帮你了。当然这两年内你可以积极地找他要求交付房屋(行使请求权)或者上诉(行使诉权),这样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你的主张也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被侵权人积极主张权利、实现诉求。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情理上我们也不愿意接受一个人消极地“躺在法律上”等着人为他声张正义。所以民事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由后两年内没有积极主张
自己的权利,在这里是交付房屋的请求权,那司法的天平就不会再像你倾斜。这个时候,你依旧有诉权(争诉的权利)、请求权(请求对方偿债的权利)、但不再有胜诉权(即主张得以支持的权利),对方是否履行债务就看他个人了。当然,诉讼时效制度既为达成诉讼效率,也不会无故减损被侵权人的利益,一旦你积极主张
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两年期间。所以在两年内你应当主动找他要房,或者提起诉讼,而不是坐以待毙。当然如果没有直接提起诉讼,记得留下“主张权利”(催他交付房屋等)的证据。因为明面上两年时效经过后,你再提起诉讼的话,是需要积极举证“诉讼时效中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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