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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开内容为"服务费"的发票呢?

172 2024-03-11 11:54

  可以。

  首先,律师收了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如果给了钱,不给发票,这不是不合理的说法,而是严重违规。

  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私下收费是违法的,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反映投诉。数额严重的,构成犯罪之嫌。

  因为律师事务所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律师受托代理的案子应当遵循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否则,就是涉税违法行为。

  除了向律师协会、司法局投诉以外,还可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投诉,由税务机关进行协调或处理。当然,还可以继续向代理律师提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要求,因为你索要发票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并且你的这一要求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此外,《律师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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