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3)(ii)项的规定,“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对于PCT中国国家阶段申请,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10.1.2节,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即使外国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时,如果进入中国的申请人的权利由国际阶段指定的申请人转让所得并且符合中转外的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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