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是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专利局提出过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时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发明类的,如专利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
(3)我国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理,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并且至少将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的条件下(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在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该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另一件申请人后来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在该申请文件被按规定销毁以前,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4)该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在后续的审查程序中进行修改的基础。即申请人今后对专利申请的个性不得超出受理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受理时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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