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工作,保证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的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是指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墙面、地面、门窗、灯具铺设安装完毕,所用建筑材料、部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达到入住使用条件。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广全市新建工程全装修工作,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方参建主体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资质资格、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制、检验检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第五条 本市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面积比例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确定。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工作统一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明确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面积比例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并将承诺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比例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中。
第七条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中明确的住宅全装修比例,在规划条件备注中明确。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装修工程与建筑主体工程一并发包,同步施工,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提交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明确实施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审图机构应当对实施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技术指标予以审查,同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的规划手续和施工图设计相关文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包括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单位工程(幢号)、建筑面积、比例等信息。
第九条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组织好住宅全装修工程项目装修施工,并确保装修工程质量。
在交房时购房者可依照个人意愿与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验房机构对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对住宅全装修项目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检测费用计入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成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对成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作出明确承诺, 具体期限和保修义务按照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在预售时应当提供装修方案,采用菜单式装修模式,装修菜单应当包括高中低档装修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就不同设计菜单方案建设相应的样板间,样板间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成品住宅保持一致,其使用的材料、部品、设备等应当符合购房合同约定,并保留至交房后六个月。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提高房价,增加购房者负担。新建工程全装修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应注明毛坯价、装修价和合同总价,并额外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的公租房项目,市财政部门可酌情加大财政资金补贴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全装修住宅的购房者在房屋贷款额度或期限上给予支持。金融信贷机构对住宅全装修建设项目可酌情考虑减少项目资本金比例。
第十五条 主动提高配建比例、工程质量优的新建工程住宅全装修项目在参与各级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价、评优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参建各方主体可按照相应标准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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