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二)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四)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五)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行为的。
(六)同时或者先后提交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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