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财产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主办国奥委会及奥组委会在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后可设计标志、徽记、吉祥物等。
北京冬奥组委会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享有的权利,根据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一、著作权
部分奥林匹克标志具有作品的属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017年12月15日,北京冬奥组委会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了“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等奥林匹克标志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在本次北京冬奥会的筹办、举办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传播载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标志将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著作权。
二、商标权
自2014年北京冬奥会进行筹备时起,北京冬奥组委会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形象、口号、相关中英文名称等在内的2000余件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第1到45类所有商品与服务项目。2021年5月,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冰墩敦”“雪容融”等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获得商标注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如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将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三、专利权
在北京冬奥会会徽及吉祥物公布的同时,北京冬奥组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提交了包括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在内的相关形象等8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些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包括会徽、吉祥物形象、火炬等。随着奥林匹克标志表现形式的扩展,权利人可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种类也日趋多样,通常包括:标贴、标牌、图形用户界面(GUI)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将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
在部分市场经营行为中会存在利用奥林匹克标志“搭便车”的隐性营销行为。该类行为并不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是通过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使公众误以为其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进行规制的条款,该类行为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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