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我国地域辽阔,物产、资源丰富,许多产品都与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有较大的关系。这些产品因使用了不同产地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指标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与产品原材料产地的气候、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如杭州的龙井茶叶、江苏宜兴的紫砂制品等。这些产品标明产品的产地,不仅可以表明产品的原材料来源,而且表明了产品一定的质量特征和质量信誉。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的范畴。许多工业产品,标明产品的产地是不具备上述作用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海关征税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因此,产品产地的认定在国际贸易中又具有了一些新的涵义。
(2)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产品产地在一般情况下,仅表明了产品的真实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其标注的地域,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地址。而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责任人及其主要驻所地。标注生产者的地址,主要目的在于让用户、消费者易于查询,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诉。因而。《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并未规定产品的产地必须标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的产地方能成为必须标注的内容,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时,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标明产品产地。
(3)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标注产地时,也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生产者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产品产地的认定规则,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
①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是异地委托加工,或集团公司的异地分公司、生产基地加工的。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仍按该产品的主要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认定产品产地。
②对于进口产品而言,产品的产地认定,我国已有专门的规章规定。因此,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③对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我国1992年颁布的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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