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权利要求书出现瑕疵的时候法院如何认定这个角度,来让题主了解一下如何规避问题吧。
以下文章引用自:
最高法指导案例: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瑕疵时的法院如何认定?(附相关裁判规则)《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然而,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存在明显错误时,应当如何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这一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立法仍然空白。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55号指导案例为契机,整理了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观点】
指导案例第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柏万清的“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首先,根据柏万清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 GsOe至83.5×104 GsOe均被柏万清称为高导磁率。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
【立法观点】
观点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内容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内容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的内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安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观点二:权利要求书出现撰写错误,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权利要求书中的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为避免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仅是针对明显错误而言,对非明显错误法院不能依职权予以解释。所以,如何界定“明显错误”就成为正确解释权利要求的关键。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错误。除此之外的错误都属非明显错误。
认定“明显错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鉴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要求,对撰写错误的解释应当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所定义的发明创造的理解为准进行解释,专利法设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在于统一标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其具体规定虽然仅出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判断的章节中,但同样适用于专利授权、确权及专利侵权全过程,是贯穿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司法程序的一条主线。
二是解释的主要依据是“内部证据”。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前者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审查档案,后者包括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相关现有技术以及专家证言。内部证据的效力优先于外部证据,权利要求是对说明书记载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和核心的“提炼总结”,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主要参考内部证据。
(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相关案例】
1.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存在明显撰写错误时,应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上海高院判决西科公司诉恒美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所涉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能够发现某一技术特征的撰写文字存在明显错误,并可根据说明书等专利文献获知明确无疑的答案的,应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案号:(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4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5月30日
2.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准确解释权利要求,以正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叶冠东与广东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案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6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第一条 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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