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
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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