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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进步奖申请流程?

274 2024-01-23 22:12

.申报条件  (1)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2)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获得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3)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4)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己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5)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6)某一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2.申报、审批手续  (1)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初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科技司(局)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审批程序是:先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初审,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审走,再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批,特等奖须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任何一项科技进步项目根据其具体情况可按下列渠道之一申报:  ①某一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一个部门下达的,则应向该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②某一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两个以上部门下达的,则下达任务的部门均应作为申报部门,具体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组织申报,同时抄送其他任务下达部门;若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均无行政隶属关系,则由投资额大的任务下达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③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④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⑤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项目完成单位协商确定申报部门。  (3)科技进步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职工技术协会提出申报,由3-5名高级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评议、推荐,经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职工技术协会审核认吉,由他们向申报部门推荐,经初审后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  (4)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又分别报奖时,应择优奖励。  (5)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条件,均可申报国家级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6)我国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条件,可由报国家级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7)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的各行业评审组应按下列手续审走、推荐申报项目。  ①由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完成下列预审工作: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及本行业的评审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过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做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是否为获得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各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应就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分别不同情况,或提交本行业组审查;或转交其他行业评审组审查;或回复项目的申报部门。  ②行业评审组审走、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1>各行业评审组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的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评审前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3>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行业评审组会上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一、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  <5>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早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  (8)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按下列手续评审、批准、推荐申报项目。  ①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项目逐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2>审核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项目,并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审核意见。  <3>对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须与行业评审组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它形式调查研究。  <4>为召开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会议做其它准备工作。  ②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准、审批、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1>确走每个申报项目三名以上的主审员,评审会前应对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材料进行审阅,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由各行业评审组分别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本行业组项目评审情况(公安、安全评审组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内设立的保密小组汇报)。  <3>由被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委会会议上扼要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一等奖项目须经廉政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以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向国务院推荐。  如评审委员(包括行业评审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全权代表出席会议,但须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行业组长)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三次地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6>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委会的审批意见。  <7>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发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9)国防专用项目手续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应用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技进步项目。  ①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设立国防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总后勤部评审委员会。  ②国防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总后勤部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推荐特等奖项目,并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评审情况。一、二、三等奖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准授奖,特等奖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授奖。  由属军民通用和已由军用转民用的申报项目,一律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  ③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另行制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备案。  3.项目争议的处理手续  (1)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有关方面提出,超出三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2)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备案。  (3)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争议,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复议,并将行业评审组处理意见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最后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意处理意见,报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  (4)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有关的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相应的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员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5)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须保密,请注明)。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门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等)。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一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需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走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7)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自公布之日起的五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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