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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