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除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外,康复资助按照服务申请、服务实施、结算申请、结算实施的方式开展,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或第三方机构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步:街(镇)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求等内容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有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区,初审信息推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核,没有引入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区,初审信息推送至区残联复核;
第三步:第三方审核机构符合性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对申请人享受待遇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建议,办理建议通过政务平台推送至区残联进行复核;
第四步:区残联复核,区残联结合第三方机构办理建议、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服务容量等方面,在7个工作日(含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符合性审核时间)内对申请信息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步:接受康复,康复资助对象(或申请人)持已获区残联审核通过并带有政务系统生成的唯一审核编码的纸质或电子版《申请表》、含有审核信息的政务短信审核信息其中之一,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六步:结算申请,康复资助对象接受服务后,携带有关票据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或第三方机构受理点办理资助补贴结算申请手续,街(镇)残联在接到申办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申请信息录入政务平台,对结算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求等内容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结算信息推送至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核;
第七步:第三方审核机构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对结算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核查、计算、分析,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结算建议,结算建议通过政务平台推送至区残联进行复核;
第八步:区残联复核,区残联结合第三方机构结算建议在7个工作日(含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符合性审核时间)内对结算信息作出最终审核意见。通过政务短信、电话等方式将审核结果告知结算申请人;
第九步:资金划拨,由区残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票据整理、资金申请、资金划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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