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期1个月内延缓缴纳期
若未按期限缴纳或缴纳年费不足,可在1个月的延缓缴纳期内缴纳。
(2)过期超过1-6个月内按“缴费通知书”缴纳
过期1个月内仍然没有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带有滞纳金费用的“缴费通知书”;第二个月缴纳,将会产生滞纳金费用,滞纳金为当年全年年费的5%;第三到第六个月缴纳,分别产生全年年费的10%、15%、20%、25%滞纳金。这些费用都会在“缴费通知书”中明确计算出。
(3)过期超过6个月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可办理恢复
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缴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没缴、少缴,那么将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此时,可以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时间内,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同时补缴或缴足对应年份年费,并缴纳对应年份年费25%的滞纳金、专利权恢复费1000元。
(4)在收“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半月内未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的,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彻底终止失效,且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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