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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安全生产法?

167 2024-02-18 16:08

1、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标准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德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十分完整,包括欧盟的法律规定、德国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国家劳动法体系、社会法体系等四个方面共约十部法律。德国的行业标准可谓“相当庞杂”,条款规定相当细致,操作步骤不厌其烦。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也培养了劳动者强烈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全社会已形成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照章办事的良好氛围。

2、“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

安全生产管理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这一理念深入人心。国家基本法规定,“不得侵犯个人尊严、生存权和不得对身体造成伤害、男女平等权、不得歧视残疾人、组织社团权利”等条款并得以坚决执行。《劳动时间法》规定了职工休假的低限,《商店关门法》规定各个商店平时关门停业不得超过晚上八点钟,周日则全部休息,这一点与国内晚上和周末商店人满为患形成了鲜明对照。德国较早提出了劳动人道化的理念,其核心内容是在预防控制事故和职业病工作的基础上,还应努力保护员工精神和心理的身心健康。

3、严格执法和严厉处罚

德国对发生事故的企业,采取严格执法、严厉处罚的做法,对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取得实际效果。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技术规范、规程和安全措施,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同样得到充分体现。德国的事故成本非常高,如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经法院定为责任事故后,企业将要承担高额的罚款。另外,德国人严谨的工作作风是世人皆知的,他们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来确保生产安全。凡是有明文规定的,德国人都会自觉遵守;凡是明确禁止的,德国人绝不会去碰它。

4、独具特色的职业培训

德国职业培训制度在世界上最具特色,以德国特有的“双轨制”职业教育为基础的,集中体现了雇主、雇员和政府三大社会力量的协商与合作机制。在德国,大多数青年(大约同一年龄的70%),能够通过“双轨制”职业教育,在中学毕业后得到一份国家承认的职业证书。职业学校由政府出资设立,与中国不同的是,德国学生毕业先上岗后培训,边培训边工作。学费一般由雇主承担,使德国拥有了一支高素质的产业队伍,从根本上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好地解决了人的不安全因素。

5、劳动保护工作双元化管理

德国劳动保护双元化管理的模式,是自1870年普鲁士王朝开始至今100多年的历史演变而逐步形成的。职业协会便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国家联邦劳动保护部门和职业协会对企业实行双重管理。德国联邦经济劳动部是全国安全生产(德国称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由该部下设的劳动保护局具体负责。德国的职业协会相当于半官方机构,主要是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法律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伤者由职业协会负责,具体由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执行。雇主参加职业协会是强制性的,是开办企业的前提条件。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职业协会下设不同专业的行业协会,如金属协会、电力协会、农业协会等。职业协会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双方人数相等,代表任期一般是5年,每隔2年半双方代表轮流主持职业协会的工作。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

6、安全生产实行双轨制的监督机制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实行独特的双轨制的监督机制。除政府机构和半官方机构外,另一个机构是社会和商业监督力量-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德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相差很大,且对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也差别对待,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安全能动性的提高。一旦职工因安全事故致残致死,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给当事人或子女足以保证生活的抚恤金,对工伤死亡职工的子女必须支付到其经济自主为止。而保险费的高低是依照事故以及职业病发生的频率确定的。如果一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和鼓励,次年该企业上缴的保险费就降低。因此,即使从企业的经济效益考虑,企业领导也不能不重视安全生产。保险公司经常监督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举办各种活动提高雇主及雇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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