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事诉讼法有12种变动
01.新增2021年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02.修订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3.删除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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