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从西方引入的。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由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常使用“智慧财产权”术语。我国民法理论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曾称之为“智力成果”,我国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称之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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