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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