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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什么是机械表演权?如何理解?

105 2023-12-16 12:44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九)款:“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属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之一。表演又分为舞台表演和机械表演。

前一种表演方式即为舞台表演,又称现场表演;后一种表演方式即为机械表演,又称“二次表演”、间接表演。《伯尔尼公约》中赋予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两种权利,即限制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以及限制他人使用电子设备等方式公开传送其表演作品的权利。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机械表演主要规制作品的现场表演被录制成音像作品并对外公开销售后,购买其复制件并在商业性公共场所播放的行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饭店、酒吧、歌厅等场所为了营造氛围或者特殊需要所播放的一些背景音乐。

扩展资料:

物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CD或者其他音乐制品,获得的只是著作权的载体,即该物,变动的是物权。

附着在该载体上的相关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归作者享有。

而作者并没有授权购买者在营利性公共场所使用,商家只能自己使用或者在非公众场所与他人欣赏,如果在营利性公共场所播放则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不能以获得音乐制品的物权来对抗著作权。

机械表演不同于现场表演的最大之处在于:使用者的自主选择空间更大,不受时空所限便可以播送著作权作品,通常情况下,借助于音响、电脑等技术设备,消费者只需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就可直接欣赏电影或录音录像制品。

如果仅保护现场表演权而不保护机械表演权,著作权人很难对其进行控制或是监管,不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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