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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红字发票地址和开户行可以自己填吗?

210 2024-02-01 03:46

一、增值税红字发票地址和开户行可以自己填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发票,没有地址和开户行信息,可以吗?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资料必须齐全,包括地址和开户行。

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单位全称和税号。如果是其他单位只要单位全称就可以了,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抬头开个人就行。

三、增值税发票地址错误?

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写错一个字是没关系的,可以抵扣的,只有出现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情况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地址怎么变?

1.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当月将地址开错,直接在系统中作废,再重新开具就可以了,

2.增值税普通发票,地址开错,如果已经跨月,建议在次月直接开张红字发票冲销,不需到税局提交开红字发票申请,再开张正确的普通发票就解决问题了。

3.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也不需认证,建议咨询咨询税局专管员,地址开错,是否可以忽略,

4.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开错,且跨月了就要去税务局申请,允许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后才能开具。

五、电子发票怎么填地址和开户行?

开票人的地址开户行,一般是对公的,如实填到电子发票空白处就行。

六、增值税发票没有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可以用吗?

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此可以看出,没有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属于不规范发票范畴,是不能进行认证抵扣或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七、酒店住宿发票是开增值税发票吗?

酒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酒店的规模属于小型的酒店,那么这个酒店就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

因此在开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到这个问题,以免会给实际的使用带来影响,一般的酒店只能开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像这样的普通发票就不具备抵扣的功用,在实际的使用上也会存在诸多的影响。

八、开户行变更会影响增值税发票认证吗?

能够认证,增值税发票的密码区是通过发票代码、发票编码、销方税号、购方税号、开票日期、金额六个要素来行成的,而认证的时候主要是核对密码与这六要素是否相符,与开户行无关,但是,你应该即时告诉销贷方,有时可能会影响货款的回收,我本人就经历过了,基本户变更后,发票对方一样可以认证,但货款因没及时告知,延期收款了的。

九、增值税发票上的开户行能写简称吗?

可以的 开户行不写全称,不会影响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增值专用发~票的认证只对票面上的下面几处信息的认证:

1、发票代码

2、发票号码

3、开票日期

4、密码区

5、价税合计

6、购货方的纳税识别号

7、销货方的纳税识别号 以上7个信息有只要一处有误,认证就不通过,其他信息就是错了也不会影响认证的通过

十、开普通发票开户行地址填写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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