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名称与商家名称不一致?
发票名与发票不一致是不可以的,一般发票上面餐饮店的名字就必须得和餐馆上面的名字一模一样,如果上面开的发票名字不一致的话,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叫商家给你重新开一张发票,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来开玩笑就可以拿去报账,也是一种信用凭证。
二、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税号不一致,发票还能用吗?
谢邀~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的号码必须和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发票上的专用章名称必须与公司名称一致?
不一定,如果单位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和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单位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必须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者的予以没收。
四、合同名称与开发票名称不一致存在什么风险?
只有事实清楚,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相符就没有事的。
你走法律途径要以合同为依据,不要以发票为依据,等法院欠款的事确定下来后,再说发票早已开具,虽然发票上的货名不同,但实际上就是指这批货。五、发票上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不一样可以吗?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发票专用章上的那一串数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
六、收据盖财务专用章与发票专用章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因此,企业开具收据不得使用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名称与付款名称不符如何处理?
一、账务处理1、收到甲公司购货款时,根据汇款单入账,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代购货款2、你公司用现金从B公司为甲公司订货时,根据发票复印件入账,发票原件交给甲公司,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代购货款贷:现金二、如果你账务处理是在预收、预付科目中挂账,可以写一份委托购货说明,甲公司和你公司盖章签字后入账,作为对冲往来帐款的入账依据。
八、开发票的银行名称与汇款不一致可以吗?
开发票的银行与实际回款的银行不一致,但公司名称一致,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开票上的银行是基本户,实际汇款可能是一般户。
但有个别公司会要求开发票上的银行与实际汇款一致,或者在传递信息的时候有误,有的不加核实,直接打款至发票上的银行。
所以对方有要求,可以按照要求来。没要求的话,开票和汇款的银行可以不一样。
九、急!合同与发票不一致?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十、发票与电脑型号不一致?
发票上可能是简写的机型,而不是这款笔记本的具体型号,只要机型对的上,也不影响保修。
但是如果发票上的机型 和 您拿去保修的机型 不相符的话,那就等同于没有发票去申请保修,这样的话,保修期限就大大缩水了比如 发票上写的是联想Y50-70(没写具体型号),但是拿到的笔记本确实联想Y430p 那么这就属于发漂和实物不匹配,不能享受按照开票日期来计算的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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