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名称核准适用同样的规定。
一、程序要求:
(一)企业拟用名称要到工商部门办理预先核准;
(二)审核后,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文字的规定:
(一)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三、企业名称的其他规定:
(一)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二)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四)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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