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不准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3、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
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不准其他滥用职权,损害企业资产权益的行为。
8、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0、不准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
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1、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
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12、不准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3、不准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14、不准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15、不准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33、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6、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7、不准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18、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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