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因直接涉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前确定限额标准。
有关级次的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颁布所辖地区的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财政部门应当先拟限额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 2、限额标准的制定应授权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都是确定本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二者使用的方法不同。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金额作为判别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则是以采购项目为标准,二者没有交叉。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相同采购项目金额差别很大,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人,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可以适当集中,但限额标准的确定权应当尽量下放,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 3、科学确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从扩大本法适用范围的角度看,限额标准定得越低,本法的适用范围就越宽。但从目前我国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看,限额标准宜定高一些,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限额标准,扩大本法适用范围。否则,一开始就将限额标准定得很低,摊子铺得很大,很可能既做不了,也做不好,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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