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搜集困难。违法者大都为私有性质,企业内部各环节相互串通,甚至毁灭证据;
二是地方阻力较大,有些违法者善于疏通,找出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甚至个别地方领导以发展经济、支持生产,保护招商引资为名,公开要求税务机关放水;
三是部门协调不足。个别大要案的查处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不仅没有增加威摄作用,相反却泄漏秘密,失去良机。(具体可以咨询财会网)
四是内部机制弱化。未形成大要案查处的个人负责制,查处的深与浅、广与窄没有标准,定案的监督渠道又很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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