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处置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首先应确定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其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处置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三、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四、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五、企业发生的诉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56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文件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的是指应当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诉讼费。所以,企业在法院结案后列支在“业务管理费——诉讼费”科目中的诉讼费,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不必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关联方借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向关联企业债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应当取得下列证据:
1.被鉴证人的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根据本指南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得有关债权投资损失的证据。
七、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扣除如何处?
税务机关在2016年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2013年存在处置苗木盘亏损失,税务机关认为处置苗木盘亏未备案应进行纳税调整。一、案例分析:
1、苗木盘亏属于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七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无需备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附件向税务机关报送。
2、经核实企业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未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二、盘亏损失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
2、盘亏情况说明,列明损失事由;
3、相关凭证,盘点表。三、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编辑:陈航陈晴清本文来源:会易网
八、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形资产摊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形资产摊销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九、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法规定,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所得税)扣除。
十、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改制新建企业接受原单位固定资产无发票,按评估净值入帐,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规定: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规定: 三,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7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因此,增值部分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分的折旧和推销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年限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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