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
(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有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哪些?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三、白酒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吗?
如果你们是先提供原材料委托别单位加工后收回,并且受托方已经收了你们消费税的,就不用交 如果你们自己买进原材料然后自己加工成白酒再卖的,就在销售环节交消费税,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的 我是学税法的,希望能帮到你
四、消费税的15个税目分别在什么环节交税?
消费税对生产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征税,其中烟中的卷烟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税,贵重首饰中的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其他的都是在生产环节征税。但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进口环节征税。
五、消费税零售和生产环节有什么区别?
消费税零售和生产环节的区别如下:
1、流程不同 零售商需当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而生产环节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
2、特点不同 零售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速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而生产环节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性质不同 零售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而生产环节加工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六、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 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税率:11%加0.005元/支,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从量税
七、消费税征税环节 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
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
消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呢?消费税征税环节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
消费税是一种按照消费者购买、使用某些特定商品或享受特定服务时所缴纳的税款。它主要对某些高档消费品和特定服务进行征税,旨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同时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可以分为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征收,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税款;二是按照数量或规模的比例征收,即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税款。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消费税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主要包括:
- 生产环节:消费税的征收始于生产环节。在特定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消费税。
- 进货环节:生产商生产完成后,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各级经销商在购进生产商的商品时,需要按照商品的售价向国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 销售环节:最后一道环节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向销售商缴纳的消费税。销售商将消费税收入上缴给国家。
从上述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可以看出,消费税是在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整个流通过程中进行征收的。无论是生产环节、进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需要向国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影响
消费税的征收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首先,消费税的征收可以调控市场供求关系。通过对高档消费品和特定服务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可以有效降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起到抑制消费、调节市场的作用。
其次,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消费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可以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消费税的征收也可能对一部分人群和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消费税主要针对高档消费品和特定服务,一些居民在购买这些产品或享受这些服务时需要承担更多的税务负担,可能会增加他们的经济压力。
此外,消费税的征收还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对于那些依赖于高档消费品销售的行业来说,消费税的增加可能会导致需求减少,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和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消费税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消费税税率来实现政策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变化,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率,可以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消费行为的调节。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精准度征税来实现政策的改革。通过对特定商品和特定服务征收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同时避免对一般消费品的过度征税。
结语
消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主要包括生产环节、进货环节和销售环节。通过对高档消费品和特定服务的征收,消费税既可以调控市场供求关系,又可以为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收入。
然而,消费税的征收也可能对一部分人群和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政策的调整和改革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在合理调整税率和精准征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八、进口环节与零售环节区别?
进口环节就是商品进关环节,就是商品从国外报海关进入国内。而零售环节就是商品直接针对的群体是消费者,是完成商品销售的最后一个环节。
进口环节的下一步有可能是零售环节有可能也是批发环节还可能是消费环节,这个根据进口商品的最终所有人来决定。
九、汽车销售环节要计算消费税吗?
汽车,是什么汽车呢?消费税中征税的是小汽车,电动汽车、大客车、卡丁车之类的不征消费税。
销售环节,是指批发、零售,还是生产、进口呢?一般的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在生产、进口环节纳税,即出厂或入海关环节交消费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双环节征消费税的,只有不含增值税130万以上的小汽车要在零售环节加收一道消费税(4S店、汽车销售公司等)。
十、生猪在流通环节用交税不?
一、增值税问题分析
在税务上,“生猪”属于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农业初级产品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大部分会计人员应该都是非常懂的。
(一)要交增值税的规定
既然是“流通环节”,那么就可以排除是农业生产者的自产自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从事“生猪”贩运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按规定是应该交增值税。当然,月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增值税,属于另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不是仅仅针对流通环节的“生猪”。
(二)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是否就可以说“生猪在流通环节要交税”呢?
——当然不是绝对的!
下面的两种“流通环节”的“生猪”就可以免增值税。
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实务中是如何做到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业财法融合的典型案例
通过前述的分析,在流通环节似乎除了“公司+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对于个人贩运“生猪”在流通环节就不能免增值税了。
如果您真的这么认为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您只有空洞的书本知识或纯粹的理论知识。据我了解,在全国的各大肉联厂和生猪屠宰场,对于“流通环节”个人贩运的生猪,基本上都做到了免增值税。在实务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贩运生猪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以下面分析也主要是针对个人贩运者。
如果您听说过一个词语的话——农业经纪人,您也许就能明白这其中的操作了。
因此,从事生猪贩运的个人,大家私下称呼的叫着——猪贩子,但是人家也是有一个国家都认可的正式称呼叫着——农业经纪人。按照官方解释,农业经纪人是农民致富的领路人。农业经纪人不断地将农民的产品推销出去,农民辛苦种植的农产品不再烂在田里地头,农民通过劳动生产获得的收入就能充分预期并有确实的保障,农民致富之路不再遥远,农民致富行为不再盲目。农业经纪人是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者。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市场+经纪人+农户"的模式是形成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经营方式。一个经纪人往往联系着若干农民,少则几户,多则成千上万,规模优势由此产生。
农业经纪人还是一个生意人啊,按税法规定贩运生猪还是应该交税啊,企业和经纪人是如何做到不交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呢?
据我了解,目前实务中主要就是两种操作模式。
1.猪贩子变身生猪收购企业的员工
.猪贩子变身生猪收购企业的员工后,然后带着企业的介绍信出去到广大农村地区收购和运输生猪,就不是人家的个人购销行为,而变成了生猪收购企业的行为,当然就不需要考虑交增值税问题了。
至于猪贩子与生猪收购企业之间怎么结算,通常为了做的更加“完美”一点,企业还是会给这些猪贩子发一部分工资的。当然,这部分工资您也可以理解为是从“生猪”收购款中扣除的一部分。
生猪收购企业中,大型肉联厂由于下游环节面对的猪肉深加工企业等,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不会享受鲜猪肉免增值税的政策。按照现在增值税规定,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只有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开具专用发票后都是需要交税的,与此同时如果是直接向农业生者个人收购,则可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发票。
所以,把猪贩子变身为企业员工,实际上就直接减少了“中间”环节,既可以少了中间环节的增值税,也直接开具收购发票。
2.猪贩子作为真正的 收购经济代理人
猪贩子与生猪收购企业之间虽然不建立劳动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建立委托与代理关系。猪贩子同样可以持有生猪收购企业的介绍信,然后走村串户的代表企业去收购生猪。
至于生猪收购企业与猪贩子之间肯定会有一种利益结算,达成一种双方合作共赢的关系。
二、其他税种的分析
前面分析了流转税的增值税,也分析了实务中如何避税的,那么接下来再说说其他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减免税规定,不包括“流通环节”。如果是企业从事生猪贩运取得所得,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2.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猪贩运取得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前述的猪贩子作为生猪收购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作为“农业经纪人”取得代理佣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流通环节必然牵涉到货物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对于农副产品购销印花税优惠有两条规定: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因此,凡是不满足上述两个优惠政策的,都要缴纳印花税。
更多财税实务问题,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轻松财税。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