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办老师支教的有关政策?
公办教师,支教支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去进行支教。时间为1~3年。
二、关于收纳整理项目有关的教育政策?
整理收纳师作为高端职业技能工种,近几年真的是利好不断。
近日,由人社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编制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印发并且发布。《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到2025年要实现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完善,共建共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更加健全,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更加有效等四个主要目标。
三、关于明确挂职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
挂职干部涉及到的报销经费补贴包括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生活补贴和有关工作经费。具体如下:
1、到本市以外地区挂,挂职人员往返余中差旅费按机关人员出差标准报销。挂职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定额包干。挂职单位不能免费提供住宿的,可在当地租赁民房,年费用控制在20000元以内。有关工作经费根据两地交往的实际需要和我市与挂地有关部门商定的意见作适当处理。支援西藏、支援新疆人员有关待遇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2、到本市有关县(市)区挂职,挂职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按机关人员出差有关规定报销。挂职工作期间,生活补贴、通讯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计发。挂职单位不能免费提供住宿的,可在当地租赁民房,年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四、关于集体企业买断工龄的有关政策?
买断工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是改制买断还是因失去劳动能力买断,3。是否重新就业,如果买断之前己满15年,并未重新就业可以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并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但月享受的养老金没有足额缴费的多,如果买断之前不满15年,且就业局介绍了就业岗位,并且就了业就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办理手续,而不能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据了解,根据有关的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封存。如本人两年内找到新的工作,由新单位续缴公积金,即可与本人账户上原单位缴费接续计算。也就是说,哪怕在新单位只缴了一个月公积金,只要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前是正常缴费,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不间断的,就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买断工龄”时达到一定的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即可申请直接支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如未满上述年龄,要待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支取。
五、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3726元/月调整为4072元/月。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月缴费金额为223.96元,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月缴费金额为62.71元。
要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回应社会关切。
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根据调整后的缴费金额及时、足额缴费,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六、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
通 告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观念,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杜绝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建设围墙等;严禁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苗木、绿化造林;严禁在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严禁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严禁工商企业、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耕地,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提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严禁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从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到2020年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7个部门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等作物生产的范围内,严禁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建设活动。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若确实难以避让,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依法报批,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政策,保证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优化合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以及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建围墙、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坚决彻底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以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区和镇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八、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九、关于推进农业光伏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一)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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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确定的执行标准和具体流程,特发布本通知,以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相关事项。
1.劳动关系确定的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关系应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自愿。
- 合法合同原则:劳动关系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
- 互惠互利原则:劳动关系应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带来互惠互利的结果。
- 公平公正原则:劳动关系确定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
2.劳动关系确定的具体流程
劳动关系确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登记备案:用人单位应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 劳动合同解释:双方应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并达成一致意见。
- 工作岗位确认: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劳动者的意愿,确认具体的工作岗位。
- 工资福利确定:双方应就工资福利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劳动关系确定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遵守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的确定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严禁以任何形式绕开法律规定。
- 确保权益: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
- 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关系的确定应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进行,以确保双方权益。
- 保密信息:双方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保护相关的商业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 维护员工权益: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4.劳动关系确定的纠纷处理
如果在劳动关系确定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 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纠纷,保持沟通和理解。
- 劳动仲裁: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寻求公正的裁决。
- 法律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双方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判决。
结语
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步骤。本通知旨在明确劳动关系确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只有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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