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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督机构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

188 2023-12-05 09:07

(一)、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的机制建设,强化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尽量减少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的分歧,降低产生纠纷的风险。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所加重。 同时对于 “明确告知”的证明标准有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即“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该标准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但保险公司应注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和签字认可后的证据材料保存。建议保险公司依法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不同字体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将其中免除或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独立成篇,附在投保单后。

另外也可借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告知程序,让投保人手书声明,或采取书面询问与问答的方式,以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告知程序固定下来。

(二)、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诚信理念,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引导投保人合理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讲明货物运输保险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不同,引导承运人合理投保,避免出现事故后造成承运人不必要的损失和理赔中的争议。

(三)、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标的物承保前的核保义务,承保后的监督义务。

在车辆保险中一般不涉及核保问题,或者仅是形式审查。但对其他财产险特别是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进行实质审查。《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在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

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因此对于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对标的物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且应留存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四)、保险公司应正视交通事故处理中产生费用等问题,积极制定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一是及时定损,努力促使事故双方对损失价格达成共识,并对理赔予以承诺,避免产生争议后,要求进行价格认证,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及时出险,参与评估、询价、拆解过程。对损失的数额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参与评估程序,提出相关合理意见,那么形成的评估报告将更趋公平合理。 三是监督评估过程,及时提出意见。车辆拖车费是否合理、车辆是否需要拆解、价格的合理性等问题比较专业,一般被保险人无法了解,故保险公司应代当事人提出以上抗辩,否则一旦费用产生,很难再予以更改,且维修后也失去了鉴定的条件。

(五)、改进不合理条款,规范保险范围。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保险条款存在保险范围不明,免责条款过于限制投保人利益的情况。甚至部分条款与普通社会常识存在较大差异,明显对于被保险人不公平。另外,保险公司存在对免责条款的扩大解释,发生保险事故后,动辄以免责条款来拒赔。

监督机构对于保险理赔中一些较为集中的问题应加强监管,纠正不当行为,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调处各类保险纠纷,维护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器”和“稳定器”的功能,促进保险公司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总之,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期限,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和协商,杜绝“重揽保,轻理赔”的观念和做法,昼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中,树立保险公司诚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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