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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普遍问题及对策?

199 2023-12-23 00:49

一、行政执法存在普遍问题及对策?

一、普遍问题

1、执法盲区。现实中,存在一些行政执法的“盲区”,比如在违法行为发生的部位,行使职权的部门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缺乏有效执法。

2、执法资源不足。行政执法受到资源空间的制约,各部门执法资源不足,加剧执法不力的状况。

3、缺乏科学化执法手段。行政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科学化手段和有效监督机制,使得执法难以实施。

4、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现实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执法效果不明显。

二、对策

1、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的权力和制度建设,从而确保执法实施的有效性。

2、加快行政执法技术装备的更新。要加大投入,加快行政执法技术装备的更新,提高执法的效率。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执行。

4、强化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要强化法律的有效实施,把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律的保障范围,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规可查。

二、行政执法审批规定?

行政审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

行政审批的种类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行政审批局一般面试什么问题?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

  1.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

四、offer审批问题?

你好,有些公司是这样子的,要走流程走程序,需要一些相关领导的审批。

具体通过与通不过,就看你的面试表现和运气了。

五、行政审批是什么?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审批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六、行政审批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包括四个步骤

  (一)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四)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行政审批厅职责?

行政审批厅,接到报建后,认真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把好审批关,确保审批的报件没有问题即可审批

九、行政审批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一枚印章管审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一枚印章管审批,是指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职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并统一使用一枚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开展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一枚印章管审批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全省开展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集中审批部门)行使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出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对划出的行政审批职权对应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政策引导、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中划转审批事项基本目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目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也可以结合实际,划转基本目录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行政审批监管衔接备忘录,确定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

第八条集中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

集中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与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外认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可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集中审批部门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办理事项流程,制作办理事项指南,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模式提供政务服务,开展政务监督。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政务服务窗口和网站公示。

第十条集中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审批事项特点,通过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期限等,优化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等。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便民)服务等场所,配备代办员,开展行政审批的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整合其他政务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将专网、行业审批信息库和电子档案库等,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

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设立行政审批专家库。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审批事项,应当随机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现场核查、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的,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鼓励开展远程勘验、视频勘验和电子勘验。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申领。

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集中审批部门印制。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现场核查、证照印制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发、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有关文件的,应当将集中审批部门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相关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审批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执行意见;需要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培训的,应当邀请集中审批部门参加。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共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公示、接收、处理的标准化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在部门间的精准推送、高效互认。

第二十三条集中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电子化,并实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和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接收推送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

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厘清监督管理事权,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满意度测评、定期回访等社会评价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或者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对行政审批工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集中审批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集中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一枚印章管审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十、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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