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清算的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清算组成立】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通知与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方案的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报告的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审批程序】
若法律有特别规定需审批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说明】
因国务院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现内外资企业清算程序趋于一致,但外商投资企业需取得外经贸审批机关的批复,若涉及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事宜,则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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