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财务人员及公司负责人普遍认为如公司聘用了残疾人员,一般就可以享受退税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确实: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但是,在运用这个政策时,我们需要注意,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增值税退税政策:
1. 签订1年以上的合约;
2. 残疾人员/职工人数>=25%,且>=10人;
3. 缴纳社会保险;
4. 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扣除:
1. 签订1年以上的合约;
2. 残疾人员/职工人数>=1.5%,且>=5人;
3. 缴纳社会保险;
4. 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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