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告业的文化建设税怎么计税?
广告业缴纳营业税时,其文化建设税的征税额为开票金额减去可以抵扣的项目后的净额作为基数乘以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个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很多人潜意思以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销售额应是开票金额剔除增值税,所以作为计算文件建设税的基数应为开票额剔除增值税后及可以抵扣的项目的净额作为基数。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文件的规定, 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由此可见,计税文化建设税的基数为含税所有价款减去可以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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