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
3.代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申请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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