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公司注销后谁作为诉讼主体?
公司被注销后确定诉讼主体程序如下:
1、清算主体或第三人承诺对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以其为诉讼主体;
2、公司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有承受人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分公司注销是否要异地诉讼?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五、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呢?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六、公司注销后是否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主体问题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均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被注销后,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注销,均不得再为主体.在诉讼中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1)已经成立清算组但尚未清算完毕的,以清算组为主体.(2)未经清算也未处理企业财产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未经清算,投资人即处理了企业财产的,以主体混同,列投资人为主体.(3)清算完毕的,未经清算的债权不得再行追要,未经清算的债务,则以清算人侵权成诉,以清算人为主体.(4)经过工商登记的清算报告具有公示作用,有清算报告的,推定清算完毕.
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
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是原告,在诉权理论和诉讼结构上,就难以定位,所有的诉讼权和程序都难以安排。因此,检察机关是原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
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八、商标权侵权诉讼 主体选择?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选择诉讼的主体,即原告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具体案件情形中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原告呢?从题主给出的信息来看,应该让A公司作为原告。因为既然可以同时授权给两家公司,那么应该是普通许可。
这个就需要根据侵权内容去选择主体,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包括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合法的继承人。
这里主要讲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商标是可以授权使用的,这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之一,商标的授权使用许可通常分为三种: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这三种授权使用的权限是不一样的。
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许可给多家公司同时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一般来说,普通使用许可的合同期限比较短。这种情况一般是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更新的较快想要尽快占据市场份额的时候或者是被许可人在申请的商标尚未完全注册完成但又不得不使用某个品类的商标时。
排他使用许可,顾名思义就是具有排他性。在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合约期限内,商标注册人处理自己可以使用该商标之外,只能将该商标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不能在将商标授权许可给第二家公司,也就是说,一旦签订了排他性使用许可合同,只用自己和被许可的两家公司能够使用该商标。
独占使用许可也可以说是一定期限内的转让使用许可。就是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全权授权给一家被许可人,同时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放弃自己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在合同期限内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一切权利归被许可人享有,被许可人在合同期限内也可以将商标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一般来说,这种授权使用只发生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合作关系非常密切的公司之间。
那么对于这三种授权使用,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是,怎么选择诉讼主体呢?
如果是普通使用许可,那么由商标注册人也就是许可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是排他使用许可,一般是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共同起诉,当然在商标注册人即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如果是独占使用许可,因为商标注册人已经将一切权利授权给了被许可人,所以上商标注册人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向法院起诉。
在实际生活面对商标侵权问题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将起诉授权给第三方机构,让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理维权。毕竟很多公司的主要精力是在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宣传上面,对于打官司并不熟悉,也没有专门的法务团队,尤其是对中小型公司和个体商户来说。因此为了轻松方便,很多公司和个人会将商标侵权维权授权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既不用自己付出精力成本,有可以获得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最重要的是没有风险,在维权过程中不需要权利人自己直飞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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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维权索赔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分成、合作模式。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
现在侵权赔偿已经成为品牌方,作家,明星,影视公司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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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十、什么是诉讼主体?
很简单,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指所有参加某一个特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诉讼主体是指对诉争的标的有争议的双方或几方。显然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比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就属于前者但不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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