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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