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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