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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87 2016-08-22 11:10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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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必须要做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不依法进行清算,将按以下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清算义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义务人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意事项:对于前述第1、2和4项,如果义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按照这三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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