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法人变更了,分公司需要变更。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是一体的,因此,总公司法人变更了,分公司也需要变更名称。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有,法人的成立要经批准,权利义务自成立时产生等。 一、总公司法人变更了,分公司需要变更吗总公司法人变更了,分公司需要变更。
因为分公司是没有股东和相应的股份的,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隶属于总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
《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设立法人要满足的条件有: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总公司法人可以当分公司负责人吗提醒您,总公司法人可以当分公司负责人。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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