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企业,必须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占股比例及股权结构变更)
6、经营范围
7、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联系人)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正确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相关变更证明。
6、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变更,须提交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企业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手写材料不予以受理,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上网下载《进出口企业资格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外经贸局进出口处提交上述材料。
2、企业到市外经贸局信息中心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信息中心应将有关数据报送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凭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正本或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背面的“年审记录”栏已经盖满年审专用章。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的补领手续:
(1)在《杭州日报》或《杭州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外经贸局进出口处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经市外经贸局进出口处审核后,到信息中心递交材料并申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企业凭新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资格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手写材料不予以受理,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五、资格注销
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注销其经营资格,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外经贸局进出口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进出口处收到申请后向企业出具“收文回单”,并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中注销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六、经营权类型变更
即由“外贸流通经营权”变更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或由“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变更为“外贸流通经营权”。
(一)办理程序
1、企业向进出口处提交变更申请书(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等并盖公章)。
2、经进出口处签字同意后,更改“批准文号”。
3、到局信息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二)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书(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等并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