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转内资,外方的股权转让给中方,中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方必须购汇付给外方。
具体手续:
一、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申请材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的申请材料:
(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资企业注销的申请材料:
(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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